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纪律意识,进一步优化本会的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全体员工。 第三条 基本定义(一)迟到:上班时间已到仍未到岗; (二)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 (三)脱岗: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 (四)旷工:无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 (五)加班:经领导核定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六)请假:经领导同意因病或因事休假。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四条 作息时间(一) 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二)正常工作日为星期一至星期六,星期日休息。 上下班时间参照事业单位作息时间。 (三)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以本组织具体通知为准。 第五条 签到、打卡规定(一)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签到,工作日内每天需打卡二次:上午上班一次、下午下班一次。 (二)在规定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下班提前15分钟外打卡,视为迟到、早退。 (三)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30分钟,警告一次;迟到或早退31-60分钟按半天事假处理,迟到早退60-90分钟,按一天事假处理,超过9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 (四)当月第一次迟到或早退口头警告,第二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扣除底薪50元。当月累计3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加扣除底薪300元。 (五)员工忘记打卡签到可填写《补签申请单》,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办公室归档,审批未通过或未提交《补签申请单》按缺勤处理; (六)员工因工外出或出差需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办公室归档,逾期不办理的,一律按缺勤处理。 (七)遇恶劣天气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迟到,属实的,经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处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六条 全勤奖 (一)为鼓励员工遵守组织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特设立全勤奖,奖金额度由常务理事会核定。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当月全勤奖: 1. 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时间超过60分钟的; 2. 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次数超过5次的; 3. 当月有旷工行为的; 4. 考勤作弊的。 第七条 加班 (一) 本会提倡员工应在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工作任务; (二) 加班是指员工在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内已保质保量完成 工作任务后,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为完成本会安排的额外工作任务而照常工作的情况; 加班必需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且得到部门负责人以上的审批同意,未事先审批通过的加班视为无效加班 (三) 员工加班可以按1:1的比例调休或冲抵事假。 (四) 以下情形不计加班: 1. 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延时工作在4 小时(不含)以下的,不计加班; 2. 无打卡记录支撑的加班时间,不计加班; 3.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的时间,不计加班。 第八条 调休 (一)调休需坚持先加班后调休原则,员工调休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级别以上审批; (二)调休最小单位按0.5天计算,上午半天与下午半天各计0.5天。 (三)无加班批准记录而批准员工调休的,本会按旷工处罚批准人,旷工天数为批准员工调休天数。 (四)员工自行调休的按旷工处理,自行调休超过2天以上,按严重违纪处理且立即解除劳动。 第九条 旷工 (一)凡属于以下情况,均属于旷工; 1、用不正单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出勤上班者;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休息者; 5、各种请假期满,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归者; (二)旷工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旷工一律按旷工时间工资的3倍扣除工资。 (三)月内累计旷工2天,年内累计旷工5天的,连续旷工3天的,为严重违纪,给予辞退处理。 (四)特殊原因,需经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四章 各类假期规定 第十条 病假 (一)因病不能上班而病休者,须请病假。病休1天以上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 (二)请病假最小单位为0.5天,病假期间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第十一条 事假 (一) 因私事不能正常出勤,须请事假,由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批准后方能离岗; (二) 请事假最小单位为1小时,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三) 半天以上的事假,如有年休假余额,应优先选择请年休假; 第十二条 婚假 (一) 员工本人在本会工作期间结婚,可休婚假; (二) 婚假天数 员工结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 (三)婚假在结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婚假期间包含 公休日; (四) 员工本人在本会工作期间结婚,可休1天婚检假; (五) 婚假、婚检假期间按正常工资发放; 第十三条 丧假 (一) 员工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可休丧假。 (二) 丧假一般为3天,另给适当路程假,但累计不超过6天,丧假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一次性使用完; (三) 丧假期间按正常工资发放; (四) 丧假期间包含公休日。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假 (一) 孕期产检假 1. 怀孕期间每月给予1天孕期产检假; 2. 孕期产检假按正常工资发放。 (二) 产假 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 难产,增加产假30天; 3.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 怀孕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72天产假; 7. 产假期间按基本工资100%发放; (三) 陪护假 1. 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以享受15天陪护假; 2. 陪护假期间按正常工资发放; 第十五条 年休假 (一) 根据员工在本会连续服务年限来配给相应年休假天数。 1、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5年,年休假为3天; 2、 员工累计工作满5年不满10年,年休假为10天; 3、 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年休假为15天; (二)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享有当年年休假; 1.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5年,上年度累计请病假超2个月的; 2. 员工累计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上年度累计请病假超3个月的; 3. 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上年度累计请病假超4个月的 (三) 年休假最小单位0.5天,年休假按正常工资计发; (四) 年休假按原则要求在配给年度休完,如因工作原因不能在配给年度休完,可累计跨年度补休,仍未休完的,不再累计; 第十六条 工伤 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但有活动安排的服从本会安排,活动结束后优先予以调休。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十八条 请假制度 (一)员工请假、调休需提交纸质的请假申请单; (二)员工请假、调休,如困不可预见因素未能及时提交纸质请假申请单,应采取电话请假,通知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且上班第一天补齐请假手续,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十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 员工请假1天(含)以内,部门负责人核准; (二) 员工请假1天以上3天(含)以内,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复核准; (三) 员工请假3天以上,部门负责人初审、秘书长复核、分管副会长核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之前发布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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