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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飞扬公益 2020-04-24 09:22

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 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组织财务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拥有相关资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等会计核算和监督,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按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并及时公开。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及时清算往来款,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
(八)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九)完善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及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条 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二)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捐赠收入,应当根据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三)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四)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一条 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及社会团体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为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果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 如果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折旧费、培训费等。
(三)筹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无法归属上述几项的费用,列入其他费用。
第二条 费用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严禁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发票、收据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注明原因及用途,并呈报社会团体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接受捐赠、维修与改造、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接收捐赠的资产,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四)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六)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台帐)进行明细核算。
(七)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一条 日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管理台账。
第二条 开具要求。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开,做到内容清楚、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开错误的票据,应作废后另行填开,严禁挖补、涂改、拆分、撕毁财政票据。不得填开使用过期作废的财政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票据;不得将不同类型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条 作废处理。因填开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在开票系统中予以“作废”后各联次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条 保存期限。票据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六章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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